乡村危房改造契合条件的,能够向政府请求补助资金。 一、请求条件 乡村危房改造作业补助对象是长时间居住在所属危房中的乡村农户。现居住宅子确系危房且契合以上条件,方可向属地村委会、镇政府提出请求。 二、补助规范 乡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,住宅补助为辅,政府分类住宅补助规范为:中心补助资金7500元,省级补助资金1900元,县级补助资金4500元,合计补助资金13900元。 三、申报程序 契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乡村户主向村委会提出请求,经城镇乡村危房改造作业领导小组审阅、城镇人民政府批阅后,报县住宅保证中心存案。 1、户主请求。契合危房改造条件并自愿在当年完结危房改造的家庭,由户主自愿向地点村委会提出书面请求,填写乡村危房改造农户请求表,并供给户口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危房相片(包含改造前、改造中、改造后的相片,其间要有含有户主正面肖像)等证明资料。 2、村委会评议。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请求后,举行乡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,议定是否契合改造条件,评议成果并予以公示(公示期7天)。经评议以为契合改造条件,且公示无贰言的,填写《乡村危房改造农户批阅表》,上报镇人民政府审阅。对不契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贰言的,不予申报。 3、城镇人民政府审阅。城镇乡村危房改造作业领导小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资料后,安排规划、疆土等部分作业人员入户核对。核对契合条件的,核对人员签字并签署定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批阅。不契合条件的,将资料退回地点地村委会,并阐明原因。 4、签定危房改造协议书。凡被审阅列为当年乡村危房改造的农户,需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危房改造协议,清晰质量要求、补助规范和完结时限。 5、竣工检验。竣工后,先由各镇政府进行开始检验,再由县住建局牵头,监察局、审计局、财务局、开展变革局、质监站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查看检验。经检验合格后,方可兑付补助资金。 6、资金拨付。补助到户的乡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财务依据竣工检验报告,经过财务涉农资金专户打到镇政府,再由镇政府一次性发放到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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